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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样式」新版发票专用章样式是什么样的

[导读]:新版发票专用章样式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其样式与旧版发票专用章有所不同。新版发票专用章为红色,中央为“发票专用章”字样,周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和十二星座图案,印章直径为22毫米。...

  新版发票专用章样式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其样式与旧版发票专用章有所不同。新版发票专用章为红色,中央为“发票专用章”字样,周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和十二星座图案,印章直径为22毫米。

  发票专用章是一种特殊的印章,是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的印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当由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并在发票开具前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领取后,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被盗用。

  在使用发票专用章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发票专用章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大小、颜色等标准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或者擅自制作使用。

  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上正确、清晰地盖上发票专用章,确保章面完整、印迹清晰,不得有错位、漏印等情况。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如实提供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情况。

  发票专用章应当与企业的其他印章分开存放,并定期检查、整理和保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1、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你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只是给自己的工作增添一些麻烦。

2、新版式发票、电子专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新版电子发票需要使用ofd阅读器打开。

  上述两种都是电子发票,有重复报销和假发票的风险,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配置了真伪查验功能,可在查重同时验证真伪,提交发票信息后,自动生成台账保存。国家要求原件归档,他也是支持的,使用员工版或者会计自己上传原件,都能够达到原件归档的要求。

3、没有盖章的发票怎么处理?

  除了新版电子发票没有章,其他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当然现实中很少出现这种被罚款的情况,一旦发现补上章不就完事了。

4、发票专用章盖歪了或盖颠倒了,是否影响发票正常使用。

  章盖歪了或者颠倒了,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当然,也不要因此随便盖,还是要尽量盖正。

5、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没盖清楚怎么办?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省市认可,有的省市不认可。在不遮挡信息的情况下,在空白处补盖一个,或者严格点的话直接作废\红字冲销。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金额较大,还是慎重处理,重新开具比较好。如果金额较小,不值得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就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可再做纳税调增。

6、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其它章

  曾经发票是允许盖财务专用章的,自2011年2月1日,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明确了发票只能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章都不可以。

7、发票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或者说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公章可以吗?

  是不可以的哦,《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8、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也需要盖章,但发票不同盖章也不同。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都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去代开普通发票的一般都是未办证的自然人,没有发票专用章,不可能要求每个自然人去刻一个章,所以只能是盖一个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了。而代开专票的纳税人,通常是有发票专用章的,所以需要盖自己的章。(注:如果是个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专票,也应该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9、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尺寸、字体等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是以下样式。一个公司可以刻制若干个发票专用章,但需要在最下面的括号中标明顺序编码(1)、(2)……

10、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全部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其他联次,比如存根联、记账联上都不需要盖章。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盖章的问题

  上条的一个例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这是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这个规定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当时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扫描认证时经常会通不过,所以不得不明文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

  但这个规定现在看来有两个问题,一是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相抵触。“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是目前发票通过勾选确认即可,不需要扫描认证,不让盖章也失去了现实意义。所以,理论上讲该条款应该是作废了,但总局一直没有明确下文作废此条,所以该条款,目前如同薛定谔的猫,处于一种不生不死的奇怪状态,大家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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